股份公司(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的股东均承担有限责任,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乃各国公司制度所同。因此,俄文中并无中文表述的“有限”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中国公司法)第8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可见,中国公司法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字样。中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始自1904年颁布的《钦定大清商律》中的《公司律》。但汉语中使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并非完全在于强调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时也是为了与“股份两合公司”名称相区别。这种公司集股份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公司之长而设立,中国近代公司立法以及1950年颁布施行的《私人企业暂行条例》一直规定有这种公司。台湾公司法直到1980年修订时才从公司法中删除“股份两合公司”一章。而在俄罗斯,沙俄时期曾对这种公司作出过规定,称其为акционерная коммандита。
俄民法典对товарищество和общество两词作了区分。在第一编“法人”一章(第四章)中,将公司法人分为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和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е общества。前者意指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后者的投资人则以其投资为限对与公司有关的活动承担丧失出资的风险,并不以个人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典1999年中译本分别译为“商合伙”和“商公司”。[12]这样的处理虽在实质内容含义上不存在问题,但合伙项下并无合伙,却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语言逻辑上未免龃龉。[13]
有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将旧译的概念体系打乱,重新按照现行俄罗斯民商事制度确定相关词语的含义。如维持“商合伙”和“商公司”的总称谓不变,将无限公司(полн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改译为普通合伙,两合公司(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на вере)改译为有限合伙,一切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这种体系上总体的颠覆,不仅解决了逻辑上的混乱,也?清了各种投资者的译法问题。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出资者均称为股东,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但在俄罗斯公司立法的现行概念体系中,只有股份公司的投资者称为акционер(股东),其他均各有自己的称谓,极为复杂。如无限公司投资者称为товарищ;两合公司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称为товарищ,有限责任出资者则称为вкладчик或товарищ-вкладчик,有时也称为коммандитист;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则称为участник(参加人或参股人)。如果按照改变后的译法,则可将товарищ译为普通合伙人,вкладчик或товарищ-вкладчик译为有限合伙人,участник译法不变,仍为参加人或参股人,只有股份公司出资人译为股东,这样也许更为合理。不为股份公司股票的持有人而称股东,显然不符合语言表述的内在逻辑规律。
而且,这样改译也与中国现行商事组织体系相一致。我国公司法上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没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而在2005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之后,我国的合伙企业有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之分。这两种合伙在实质意义上正与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对应。所不同的是,我国的这两种合伙企业均无法人地位,而出资者的身份和责任承担方式则完全相同。如此译法,俄罗斯的法人商主体体系仍然没有实质改变,只是公司仅剩下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三种,另加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合伙,只在名义上少了公司而多了合伙。[14]
如果翻开历史的旧账,这样的译法也由来有自。1922年《苏俄民法典》刚颁布之后不久的1924年,中国就有了第一个中文译本,即中华民国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编修周宣极译的《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其中有关公司与合伙的译法如下:прост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普通合伙,полн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完全合伙,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на вере信托合伙,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有限合伙,акционеное общество股份公司。[15]应当承认,这种译法有其合理性。
1928年中华书局出版的《苏俄民法》仅个别的地方与以上译法有所不同,译为普通合伙、完全合伙、信托合伙、有限责任的合伙和股份公司(股东合伙)。[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