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还可以按照现在的概念习惯,将普通合伙改为简单合伙,而完全合伙译为普通合伙,信托合伙译为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译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与现代的概念体系和用法完全吻合。这样处理似更妥当。
实际上,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和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 общество分别译为“商合伙”和“商公司”,其形容词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的译法也有值得商榷斟酌的余地。该词用于表述公司性质乃是改革计划经济的结果,由于在改革初期没有商事活动的概念,大家熟悉的是хозяйственная деятельность(经济活动)这样的说法,于是便采用了一个“中性”的“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经济的)”说法。[17]这样,上述概念或可译为“经济合伙”和“经济公司”。
另外,俄文中“商合伙”或“商公司”有另外的词与其对应:торгов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или торговое общество。[18]俄罗斯早期将各种公司均称为торговы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无论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性质的公司。
但是,这样的处理虽然解决了译法上的混乱和矛盾,却不符合俄罗斯现行立法的制度设计。商法人中的公司制度体系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投资人的责任形式和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这一制度规则需环环相扣。因此,可以考虑不改变原概念体系,仍认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为公司,在与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 общество对应时可译为人合公司或直接译为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相应的,不区分何种形式的公司,投资人均译为股东,但在前缀加不同的修饰词予以界定,如товарищ译为无限责任股东,вкладчик译为有限责任股东,участник译为参股人或股东。这样处理虽非上善,或可差强人意。
现行俄罗斯公司种类体系较为复杂,既有欧洲大陆法系的各种公司,如上述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英国法上的保证责任公司(即补充责任公司)。另外,在股份公司中还引入美国制度,分股份公司为封闭式股份公司(закрытое 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ЗАО)和开放式股份公司(открытое 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ОАО)。其中的封闭式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只区别于注册资本是否分为等额股份。
1996年颁布的《雇员股份公司(人民企业)法律地位特别法》,还规定了一种股份公司称为акционерное общество работников (народное предприядие),可译为雇员股份公司或职工股份公司(人民企业)。实质是股份公司与生产合作社的混合,显得不伦不类。
在沙俄统治时期,为了对抗大资本公司,保护中小有产者的利益,还在帝国法律汇编中规定一种公司称为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 изменяемым капиталом(可变资本公司)。俄罗斯联邦经济和贸易发展部公司治理委员会起草、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2008年前公司立法构想》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拟规定这种общество с плавающим капиталом(浮动资本公司)。
按照俄民法典和公司单行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Филиал)和公司代表处(представительство)。分公司和代表处没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一般称为основное общество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本公司或母公司)。
公司也可以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дочернее 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е общество)。俄语дочернее общество直译应为女儿公司,与其对应的应是母公司материнская компания。但这并不是立法上的称谓,立法上仍称为本公司。
有趣的是,中文当中用子公司与母公司对应,这在其他语言中是极为少见的。因为在德语、法语、日语、意大利语中,都是母女公司对应。如德语中母公司Mutter gesellschaft,女儿公司Tochter gesellschaft。法语Société mère 母公司,Société filiale女儿公司。中国传统上男尊女卑,妇女地位极低,近代西风东渐后方有所改善。公司乃公众经营之社团,以全然不与闻外事之母女指称相互连带之公司,显然不合近世国人口味。因此,按照汉语的习惯,应是子与父相对,母与女相对。而新制度之母公司与子公司,这种子母错位对应,笔者未遑考证,不知移译该词之始作俑者当时费尽多少思量,一方面要揣摩洋文之词意,另一方面顾及国俗民情,最后才为男子占得一“子”席之地。
除分公司和子公司之外,俄民法典还规定了зависимые 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е общества(附属公司),是指一个股份公司超过20%的表决权股或者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超过20%的注册资本为另一(占主导地位的、参股的)公司所持有,则该公司为附属公司(俄民法典第106条)。
可以说,公司制度在俄罗斯远未成熟,还处于发展阶段,包括名称在内的许多规则都处于变化之中。《2008年前公司立法发展构想》的目标之一就是健全完善俄罗斯公司法律形式,其中提出要创立публичное общество(公众公司)和непубличное общество(非公众公司)两种公司的概念。公众公司与现行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内涵并不相同,这又是借鉴美国制度的做法。
俄罗斯公司在称谓上的差异和演变,一方面反映了公司制度在演进过程中的规则差异,同时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对俄罗斯公司法理论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应该说是一个逐步发展完善和科学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