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苏联解体的民族因素 第二节 联邦制的变形与民族矛盾的加深
一、联邦制变形的表现形式
1922年12月苏联成立过程中,在建立联邦国家体制问题上,斯大林由于受到列宁的严厉批评,加之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等共和国领导人的反对,被迫“放弃自治化”方案。但他并未真正接受列宁的联邦制思想观点,而仅仅是作出策略性让步。因此列宁过世后,从20年代末期起,在苏联逐步推行事实上的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体制,使苏维埃联邦国家体制发生严重变形。其主要表现是:
1、形成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加盟共和国丧失应有的自主权
20年代中期至30年代,在如何加快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联共(布)党内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和斗争。在这场争论中,斯大林逐步背离了列宁坚持的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个人集权地位,变成了党的至高无上的领袖,从而形成了以斯大林为首的中央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按苏*****章规定,党代会是全党的最高决策领导机关,党代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为执行和领导机关,它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仅是中央委员会的执行和办事机构。但在1925年12月联共(布)十四大上,斯大林提出,党的最高决策机关是中央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一切问题,中央政治局是拥有全权的领导机关。这为斯大林个人专权提供了合法依据。此后,总书记由一个负责处理中央机关日常事务,组织和执行代表大会、中央全会和政治局决议的职务,变成凌驾于代表大会、中央全会和政治局之上,一切重大问题均由总书记决定的党内至高无上的领袖。 党内高度集中化的另一表现是,各加盟共和国党和政府机构必须绝对服从于联共(布)中央和苏联中央政府,这与联邦国家原则是极为矛盾的,从而使宪法规定的联盟中央与共和国分权制无法执行。因为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关于组织问题决议规定,乌克兰、白俄罗斯等是独立苏维埃共和国,但绝不是说“俄国*****也应当在各独立的*****联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必须有一个统一集中的*****”,因此乌克兰、白俄罗斯等苏维埃共和国的党中央委员会只享有党的省委员会的权利,并完全服从于俄共中央委员会领导。这一原则直到80年代中期一直未改变。1921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十大上曾提出在党内实行“工人民主制”,要杜绝干部委任制,从下到上各级党组织领导机关实行普选制、报告制和监督制。但遗憾的是,列宁未来得及解决党内高度集中化的组织问题,更未完成使党内民主集中制重点向民主化转变。后来,斯大林不仅把党内高度集中制原则推向极端,而且又实行党和国家干部一体化原则,即“党的干部是党的指挥员”,同时也是“国家领导机关的指挥人员”,以便于把党内高度集中制原则推行到国家体制上。这样一来,加盟共和国党政领导人就要作为地方党组织成员坚决执行联共(布)中央的决议,绝对服从联共(布)中央领导;又要以共和国政权代表的身份坚决执行联盟中央政府的决议,绝对服从联盟中央政府的领导。由此可见,斯大林时期已形成苏联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50年代中期,赫鲁晓夫在改革过程中,曾一度扩大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区划、内务、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权限,但由于未触动党内中央高度集权制,因而并未恢复宪法规定的联盟中央与共和国分权制。60年代中期,勃列日涅夫口头上宣布要扩大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但事实上却恢复了斯大林时期的联盟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仍无视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
2、形成中央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加盟共和国失去经济自主权
苏联在30年代就已形成了联盟中央政府对各加盟共和国经济和文化建设实行集中领导的部门管理体制,使各共和国无权领导和管理自己的经济和文化建设工作。1934年联共(布)十七大决定对国民经济和文化建设加强集中领导,为此决定在联共(布)中央、各加盟共和国党中央、省、市、区党组织领导机关也设立相应的机构,实际上由各级党的领导机关的部领导各级政府机关的部,各级政府机关的部变成了党领导机关的部的附属机构。这样,经济和文化建设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党的领导机关决策,而政府机关必须执行。加之当时已形成联盟中央高度集权的党政领导体制,实际上各共和国的经济和文化建设的决策权都集中在联盟中央,从而使1924年苏联宪法规定的共和国独立领导和管理经济、财政、文化教育工作等方面条文成为一纸空文。50年代中期,赫鲁晓夫为纠正联盟中央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曾撤销了绝大部分联盟中央部和主管机关,一度扩大了加盟共和国的经济管理权限,但由于出现走向另一极端的问题,后来又实行了加强集中的措施。60年代中期,勃列日涅夫宣布实行新的经济改革,实行联盟中央部门管理和发挥各共和国积极主动性相结合的经济管理体制。但实际做法是恢复了许多联盟中央部和主管机关,又加强了联盟中央政府对各共和国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集中领导,削弱了各共和国的经济自主权,从而基本上又回到了斯大林时期的联盟中央对各共和国经济和文化建设实行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
3、俄罗斯人占据中央权力机关的主导地位,违反民族平等原则
1922年苏联成立条约规定,联盟中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各加盟共和国代表组成,并从四个平等加盟共和国选出四名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1923年4月俄共(布)十二大重申,在设立联盟中央机关时必须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在相互关系上和对联盟中央权力机关的关系上,权力和义务一律平等。可是同年6月,按斯大林在全苏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选举原则,结果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由350名代表组成,其中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代表280名,占80%,其他三共和国代表70名,占20%。1936年宪法宣布苏联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为最高苏维埃,规定只设一名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第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由俄罗斯人担任。此后,在历届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中,虽然各民族共和国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参加,但历届国家元首则大多为俄罗斯人,历届苏联政府首脑除斯大林一人外均为俄罗斯人,至于联盟中央政府各部委主要领导职务也大多由俄罗斯人担任。还应指出的是,在苏联实际上由*****直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在历届苏共中央领导机关中虽有少数非俄罗斯人参加,但唯有被列宁称之为“俄罗斯化的异族人”斯大林成为党的最高领导人,其余各届苏共中央最高领导职务均由俄罗斯人担任。况且,从30年代至80年代中期,有相当多的俄罗斯人被委派到各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党政重要领导职务,对非俄罗斯民族起到控制和监督作用。如果考虑到苏联是联邦制国家,由100多个民族组成,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一直占全苏联人口的一半左右,那么联盟中央党政领导机关的这种组成显然不合理,违背了各共和国和各民族平等的原则。
4、俄联邦共和国处于特殊地位,违反各共和国平等的原则
苏联成立条约和苏联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可是,自苏联成立到80年代,各个非俄罗斯族的加盟共和国*****形式上均设立自己的党中央机关,而唯独最大的加盟共和国俄罗斯一直没有自己的*****中央领导机关,俄罗斯联邦各边疆区和州地方党组织直属于苏共中央俄罗斯局领导,并由苏共中央总书记兼任俄罗斯局主席。同时,尽管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也设立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但政府管理机构很不健全,实际上由联盟中央政府代行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职能。这表明,实际上其他加盟共和国党中央仅相当于俄联邦的边疆区和州一级地方党组织,其他加盟共和国中央政府仅相当于俄联邦的边疆区和州一级地方政府。由此可见,实际上长期以来苏联仍然是以俄罗斯为中心的统一集中制国家,俄罗斯民族处于特殊的地位,背离了民族平等和联邦制原则。
二、联邦国家体制变形的消极后果
从上面列举的联邦制变形的种种表现看,长期以来苏联形式上是联邦制,实际上是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这势必会对民族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1、联盟中央高度集权使多民族国家日益失去发展活力
在联盟中央高度集权的行政命令体制下,中央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统一集中领导,限制了各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所有重要问题均直接由联盟中央决定,而各共和国必须一切听命于联盟中央,必须严格按照联盟中央统一指令行事,不能越雷池一步。这样,各共和国就无权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也无权决定联盟的重大问题,从而造成各共和国与联盟中央之间利益失衡,各共和国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多民族国家逐步失去发展活力。例如,苏联是世界上领土最大、自然资源丰富、人口文化素质较高的国家,可是多年来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社会劳动生产率、人均产值都远远落后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结构不合理,片面发展重工业特别是军事工业,造成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日益下降,消费品和食品供应紧张和短缺,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从而使苏联对各民族的凝聚力日益削弱。
2、联盟中央高度集权导致各共和国与联盟中央之间的利益矛盾
在联盟中央高度集权体制下,联盟中央过分强调全苏统一的国家利益,轻视各共和国和民族地区的利益。过去几十年,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决策权完全由联盟中央控制,各共和国无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发展方向。直到1986年苏联工业总产值中联盟所属企业仍占58%,联盟与共和国所属企业占31%,共和国企业仅占6%。与此同时,各共和国还要严格按照联盟中央统一指令性计划安排农业生产,各种农产品也归中央统一计划调配,这样势必造成经济发展结构不合理,使共和国利益受到损害。例如,中亚五共和国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自然资源丰富,棉花、蚕丝产量占全苏的90%和70%,畜牧业也较发达,但加工业相当落后。中亚地区输出的大部分是原料和半成品,输入的大部分是机器设备、工业消费品和食品。外高加索三个共和国和其他共和国的产业结构也不够合理。因此,各共和国每年都要按联盟中央统一指令计划输出和输入各种产品,由于输出和输入产品的价格不尽合理,致使各共和国都埋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可见,联盟中央对各共和国经济发展控制太死,加深了各共和国与联盟中央之间的矛盾。
3、俄罗斯联邦享有特权地位,使民族关系变形
如上所述,俄罗斯联邦一直享有特权地位,而且联盟中央权力实际上由俄罗斯人掌握。这种不平等的做法使俄联邦凌驾于其他共和国之上,俄罗斯民族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从而违背了各共和国平等和各民族平等原则。因此,就难以消除少数民族对大俄罗斯人的不信任和猜疑情绪,从而影响俄罗斯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关系,戈尔巴乔夫承认联邦国家体制变形影响了族际关系,在各加盟共和国居民中播下了对联盟中央政权即“莫斯科之手”的不信任和偏见的种子,加深了它们对联盟中央政权的对立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