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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及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
日期:2012-05-13 12:01  点击:2525

根据俄罗斯联邦2004年6月30日第322号政府令成立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及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  
 
一、网站:http://www.rospotrebnadzor.ru/  
 
二、机构设置    局领导:    局长:Онищенко Геннадий Григорьевич    局长助理:Дорофеев Владимир Валентинович    局长助理:Щербакова Елена Алексеевна    副局长:Шестопалов Николай Владимирович    副局长:Гульченко Людмила Павловна    接待室:Ермолаева Ольга Семеновна
 
    下设机构:    卫生监督局:下设卫生监督处、公民饮食监督处和放射性安全监督处。
 
    运输工具流行病防疫保护监督局:下设传染病寄生虫病监督处、艾滋病监督处、运输工具流行病防疫监督处和国土防疫保护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和提供商品和服务规则监察处。    国家机构设置注册和许可局:下设国家注册和许可处、鉴定处和组织处。
 
    标准法规保护局:下设标准方法保护处、法律处和国际合作处。    财政经济局:下设计划经济处、会计核算及报表处、财产处和中央机关财政保障处。
 
    事物管理局:下设日常事务处、人事处、培训处和政务信息保障处。   

三、职责    负责居民卫生和流行病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市场保护实施检查和监督工作;隶属于俄罗斯联邦卫生及社会发展部;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法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令、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卫生及社会发展部令及2004年6月30日第322号政府令框架下开展工作;不定期或通过地方分支机构与其他联邦权利执行机构、联邦主体权利执行机构、地方自治机构、社会联合会和其他机构相互协调开展工作。
 
    全权行使下列职责:
 
    ⑴对居民卫生和流行病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消费市场保护实施检查和监督,包括如下内容:国家卫生法律执行情况进行卫生和流行病监督;消费者权益领域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其他标准法规及关系调控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商品的品种、成品完成及服务承诺的规则遵守情况进行检查;俄罗斯联邦国境通道站点进行卫生检疫查验
 
    ⑵出具许可证:对传染病源体应用活动和对电离辐射的应用活动出具许可证。
 
    ⑶注册:对人体有潜在危险的首次在生产上推广应用、没有应用过的化学品及生物制品(不包括药品);个别已证明对人体有潜在危险的产品;个别首次输入到俄罗斯的食品;在切尔诺贝利和其他辐射事故或事件中受到辐射影响,以及被确诊已受到辐射的人员。
 
    ⑷确定传染病和群众性非传染病(中毒)的原因,并查明其发生和传播的条件。
 
    ⑸向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利机构、联邦主体国家权利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和居民通报流行病防疫的现状和为保证居民生命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⑹依据俄罗斯联邦规定的法律程序,向联邦主体提供在俄罗斯境内实施和取消限制措施(检疫)的建议。
 
    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社会卫生监测。
 
    ⑻组织俄罗斯联邦国家卫生及传染病系统的活动。
 
    ⑼按照规定程序,对法人、私营业主和公民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销售个别品种商品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⑽实现作为国家总管理员及联邦预算领取人的职能。
 
    ⑾在自己权限内最大限度保守国家机密。
 
    ⑿在联邦法律规定期限内,组织对公民的接待,保证公民的呼吁得到及时和有效地处理,并把处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⒀保证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监督及协调能力的培养。
 
    ⒁对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安排其岗位再培训和实习,以此来提高业务水平。
 
    ⒂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组织对文件档案的补充、保管、整理和使用工作。
 
    ⒃按规定程序协调同外国国家权利机构及国际组织间的工作。
 
    ⒄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及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赋予如下权利:    涉及职权范围的问题组织进行研究、试验、鉴定、分析和评估;对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法人和自然人解释明白;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咨询和受理;在规定程序下,吸收科学家和专家对法定范围内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地方分支机构和局直属机构的活动进行监察;在法定范围内建立咨询和专家机构(委员会、专业小组、小组、协会);按照规定程序加工和确定工作人员的制服、标志、证件和着装规定。
 
    四、其他事宜    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及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的局长,由俄罗斯卫生及社会发展部推荐,并经俄罗斯联邦政府任命,局长同时担任俄罗斯联邦国家总防疫师,局长对所赋予的权利承担责任。局长配有由局长推荐并经俄罗斯卫生及社会发展部任命的副局长若干名,副局长负责国家卫生传染病监督职责,同时担任俄罗斯联邦国家副总防疫师。副局长的人数由联邦政府确定,局长来确定副局长的工作分工,工作人员薪金在内的拨款由联邦预算提前支付。
 
    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及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有权在带有局名称的印章、其他印章、发票及规定格式的印记和表格中使用国徽图案。拥有独立的局徽、局旗和服役旗标志,办公地点在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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