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一般情况
新出台的《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一部分)将原来实行的“地下资源使用权付费”改为“地下资源使用税”。该税属于联邦税。
按俄罗斯《地下资源法》规定,地下资源使用税是针对矿床探查和鉴定、矿床勘探、矿床开采、采矿和加工生产的废料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的建设与开发而征收的。该税在各级预算之间进行分配,按法律规定的比例缴入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和有关的地方预算。缴人地方预算的有:对矿床探查和勘探的课税;对在有关地区开采普通矿产的课税;对不以采矿为目的的地下资源使用课税;除普通矿产而外的一部分采矿课税额。
对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课税额,规定了特殊的分配方法。这些税款列入地方预算30%;列入联邦主体预算30%;列入联邦预算40%。开采其他矿产的税收分配比例是:50%列入地方预算;25%列入联邦主体预算;25%列入联邦预算。在领海边界开采矿藏的税收,其分配办法是:缴入联邦主体预算60%;缴入联邦预算40%。大陆架矿藏使用税全部列入联邦预算。
2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纳税人和课税对象
该税的纳税人是允许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矿藏探查、勘探和开采或矿产使用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所有企业、组织、联合公司和其他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人,以及自然人和外国自然人。但以下人员不交纳地下资源使用税:从事普通矿产开采用于自身需要的地块所有者;从事地质工作用于一般矿产研究的矿藏使用者;获得矿产地段用于形成具有科学意义和其他意义的特殊地质保护对象的矿藏使用者。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按企业批发价格即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的有关工程、所开采原料和所生产产品的价值。在开采某些矿产时,课税对象还包括从地下抽取合乎质量标准的地下水的价值。
矿藏使用者应交纳的地下资源使用税包括:矿产开采权税、所有的矿物原料或开采的原料税、发放矿藏使用许可证费、矿藏使用税、土地和水域及海底地段使用税、
地质资料使用税等。
3 地下资源使用税税率
该税的税率视以下五种情况而分别规定:
第一,矿床探查和鉴定的最低税率为工程合同价值(预算造价)的1%,最高税
率为工程合同价值(预算造价)的2%。具体的税率取决于矿产的种类和地区的经济
地理条件,并根据竞争和拍卖的结果确定。如果工程按面积计算,确定税收的方法是,根据每平方公里面积计算的年单位付款额,把规定的1%或2%的税率分解到所划分地域的面积和工期上。延长探查工程的工期,税率增加到原来的1.5倍。
第二,矿藏勘探的税率以勘探工程整个工期内的定期纳税形式加以规定。税率从工程年预算造价3%的最低税率到5%的最高税率不等。具体的税率由发放许可证的机关根据竞争和拍卖结果确定。如果延长勘探工程期,以前规定的税率要增加50%。
第三,在开采矿藏的情况下,规定一次性纳税和定期纳税两种。一次性纳税按不低于10%的税率征收,税率的具体水平根据竞争或拍卖结果确定。定期纳税的税率按矿藏的种类区分。最低税率在1%-4%之间波动,最高税率在4%-16%之间波动。具体的税率水平根据矿藏储量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一系列条件确定,并按竞争和拍卖结果作出规定。对超定额的原料损耗,规定的税率要比一般的税率水平高出一倍。
按矿藏开采权纳税的25%-30%的额度,确定矿山开采和加工生产部门的废料使用权税。对在矿藏探查和勘探中顺便开采到的矿产,也按矿藏开采权税的额度征收定期税。
第四,对地下设施的建设和开发,规定一次性纳税或定期纳税,其税率为建设项目预算造价和地下设施开发运营提供服务价值的1%-3%。
第五,大陆架和海洋特殊经济区矿藏使用权税,核对陆地矿床规定的方法和条件纳税。
4 地下资源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和征税形式
俄罗斯现行法律对地下资源使用税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例如,对于在低开采效益条件下开采短缺矿产,以及开采低质量剩余储量矿产的矿藏使用者,提供矿产开采权税减让。由发放矿藏使用权许可证的机关会同俄罗斯国家矿山技术监督机构对矿藏使用者提交的根据和论证进行鉴定后,作出确定减让的决定。进行该鉴定要由矿藏使用者承担费用。
俄联邦主体可以在缴入其预算的数额内为某些类别的矿藏使用者规定免交矿产使用权税的优惠,免税包括:(1)由于对矿产地和某些地段再度采掘而开采到的原料;(2)改善地质地貌;(3)用以改善本地区生态状况的其他措施。
俄罗斯联邦税制:地下资源使用税 一
日期:2012-06-05 17:55 点击: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