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资源使用税的征税形式包括:(1)货币支付;(2)所开采矿产原料的一部分数额或矿藏使用者所生产的一部分其他产品的数额;(3)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劳务;(4)冲抵应交税款,作为纳税人对矿山企业法定基金的投资。地下资源使用税的具体形式,每个许可证出售业务对象的纳税额和纳税条件,均在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会同俄罗斯地质和地下资源利用委员会或其地区下属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中加以规定。
5 开采的矿物原料价值的计算方法
俄罗斯对所开采的矿物原料价值规定了下列计算方法,见表7-4。
表 开采的矿物原料价值的计算方法
矿物原料 确定税款时实行的商品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石油,包括天然气凝析油 根据企业销售价格(不含消费税)计算
天然气 根据企业的调节批发价格计算
煤炭(页岩) 根据企业价格计算(从预算取得补贴用于补偿批发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差额的情况除外)
贵金属、宝石和天然金刚石 按规定方式确定的结算价格计算
其他矿产 按形成的自由销售价格计算
不含增值税的预算设计造价是确定探查和勘探工程初步价值,确定地下设施建设价值的基础。全部结束探查和勘探工程,结束地下设施的建设后,地下资源使用权税
额按实际价值进行修正。
如果矿藏使用者以直接交换方式销售一部分矿物原料或用于出口供货,为了确定纳税额,还要把以外币形式表现的出口供货价值和直接交换的原料价值包括在矿物原料的总价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