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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海关制度简介---拒收归公
日期:2012-06-22 10:37  点击:298

七、拒收归公

  拒收归公是一种海关制度,此种情况下你可以拒收货物,便其归国家所有。对这种货物不征收关税,亦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所规定的各种措施。
 
  如同销毁一样,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可运用拒收制度,但须经海关部门批准,而且费用只能由拒收者负责。除海关部门的批件外还要出示动植物检疫部门、生态部门和商品检验部门(如果该货物需进行商品检验的话)出具的证明。海关只有在确认商品已彻底被结清时才能作出最后批准。否则,不能实施拒收归公这一制度。
 
  对于禁止向俄罗斯进口的商品、自由流通商品和转口商品,以及武器弹药不能运用拒收归公制度。被拒收的商品"对于第三者来说应当是结清的",也就是说,其运费和仓储费等都已付清。
 
  据海关工作人员讲,拒收归公这一制度也经常被运用。特别是进口税增长时拒收情况更多,因为有时把货物"扔掉"反而比支付昂贵的关税合算,况且进口之后也难销售出去,只能又白白浪费一笔运费。
 

  货物长期滞留在边界或车站时,人们也常常运用拒收这一手段。因为所付的滞留费使今后的销售变得很不合算,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付关税,又要交纳铁路滞留罚款。如果货主采取变通的办法运用这一制度,也可能会获得很大好处,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例如,货主拒收,使货物归某个具体人所有。许多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人不止一次向国家海关委员会申请这样做,特别是那些贵重设备进口商。原因很简单,因为俄罗斯的一些厂家已同国外合作伙伴签订了进口设备的合同。后来又变得无付款能力,于是才想把付款责任转嫁给别人,比如转嫁给国家。至于这种作法是否有效,目前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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