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尚未完成而护照
有效期满,可以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护照延期或换发。
2、单位公派留学人员
在教育处(组)注册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确因学业尚未完成而护
照有效期满,可以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护照延期或换发。护照
延期或换发护照的有效期,根据留学人员国内派出单位主管部门(有外
事审批权的单位)出具的批件确定。未在教育处(组)注册的人员及逾
期未归者教育处(组)不予受理。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在办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内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批件;
(2)留学单位出具的延长留学期限证明。
3、自费留学人员
在教育处(组)注册的自费留学人员,确因学业尚未完成而护照有
效期满,可以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护照延期或换发。护照延期
或换发护照的有效期,根据留学人员的实际学制确定。自费留学人员在
申请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
(2)留学院校出具的证明(应包括留学专业、所在年级、毕业或结
业时间等内容)和与留学院校签订的留学合同。
未在教育处(组)注册或未按要求交齐各学年成绩单(10月1日前交
上学年度成绩单)者不予受理。
4、补发护照手续
国家公派及在教育处(组)注册的单位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如护照
丢失,可以申请补发护照。
留学人员在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包括丢失经过、原护照种类、号码及有效期,毕、结业时
间);
2、警察局出具的丢失证明、刊有挂失声明的报纸。
未在教育处(组)注册或未按要求交齐各学年成绩单(10月1日前交
上学年度成绩单)者不予受理。
使馆领事部对外接待时间:
星期一、三、五上午 9:00-12:00
电话:143-15-43; 143-15-40